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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者长期请病假,用人单位可否辞退劳动者?
回答:

劳动者长期请病假的,应当区分是否在法定的医疗期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返岗工作。若劳动者继续请病假,可以认为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后劳动者仍然请病假不能从事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于劳动能力可能受到影响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上还应当符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规定》”)的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因此,对于劳动能力可能受限的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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